(2017)冀0229民初2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齐光利与张宝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光利,张宝栋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9民初2542号原告:齐光利,男,1962年12月1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宝栋,男,1966年3月11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光利与被告张宝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齐光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齐光利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2元,减半收取计601元,由原告齐光利负担。审 判 长 郭建华人民陪审员 刘全会人民陪审员 翟久强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