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3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曾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503刑初82号公诉机关泸州市纳溪区人���检察院。被告人曾某某,男,1992年1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汉族,中专文化,原四川泸州三江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收费员,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3月2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3月3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辩护人秦茂青,四川泸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以泸纳检公诉刑诉[2017]第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左、代理检察员代沁馨出庭支持公诉,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民警刘波出庭对被告人曾某某的到案情况予以说明,被告人曾某某及其辩护人秦茂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某某案发前系四川泸州三江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收费员,于2016年10月起负责该公司护国工作站收费、保管现金等工作。2017年1月底,被告人曾某某利用其收费员的职务便利,将其保管的天然气费、安装天然气费、代收补卡费等234301元挪作他用,主要用于打赏酷狗平台女主播、玩酷狗平台“保卫女神”游戏等。2017年2月28日被告人曾某某因无法按公司规定上交天然气费用,故意造成无法将费用存入银行的假象,并于2017年3月1日凌晨3时许潜入护国工作站办公地点内,关闭监控设备后,用自己管理的保险柜钥匙打开保险柜,将保险柜里剩余的61205元现金拿走,伪造其保管的现金共计295506元全部被盗的假象。2017年3月1日上���8时许,四川泸州三江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易某某上班时发现公司保险柜被盗,遂电话报警。侦查人员在排查中对曾某某进行询问时,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被告人曾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有自首情节,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曾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意见。被告人曾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曾某某有自首情节,系初犯,被害单位管理混乱缺乏有效制约,被告人曾某某系网络受害者,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曾某某案发前系四川泸州三江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于2016年10月起负责该公司护国镇分公司收费、保管现金等工作。2017年1月底,被告人曾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将其保管的天然气费、安装天然气费、代收补卡费等234301元挪作他用,主要用于酷狗网络平台消费。2017年2月28日,被告人曾某某因无法按公司规定上交天然气费用,故意造成无法将所保管的费用存入银行的假象,并于2017年3月1日凌晨3时许潜入护国镇分公司办公地点内,关闭监控设备后,用自己管理的保险柜钥匙打开保险柜,将保险柜里剩余的61205元现金拿走,伪造其保管的现金共计295506元全部被盗的假象。2017年3月1日上午8时许,四川泸州三江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易某某上班时发现公司保险柜被盗,遂电话报警。侦查人员在排查中对被告人曾某某进行询问时,被告人曾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曾某某侵占的61205元现金已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四川泸州三江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明本案案件来源;2.拘留证、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等,证明被告人曾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曾某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其所附材料营业执照、燃气经营许可证、劳动合同、失窃明细、现金日记账、现金缴款单、结算业务申请书、发票等,证实四川泸州三江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与护国镇分公司的相关工商登记情况、被告人曾某某系与四川泸州三江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及公司失窃明细等相关情况;5.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实被告人曾某某的资金流向等情况;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等,证实对现场进行勘验的相关情况;7.搜查证、搜查笔录、搜查照片、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等,证实侦查人员对被告人曾某某住宅进行搜查,对被告人曾某某进行身体检查及扣押返还等情况;8.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被告人曾某某对被盗现场进行辨认相关情况;9.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同步录音录像。证实被告人曾某某案发前系四川泸州三江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员工,2016年8、9月份或9、10月份,由于护国片区的两个女性收费员生孩子请产假,公司经理陈某某安排其负责收费员的工作,并且将保险柜的钥匙交给其保管,整个单位的财务都是由曾某某负责。因为单位要扎帐了,曾某某怕单位发现其挪用现金,就在2017年3月1日凌晨将单位保险柜的钱取出来,估计有6万余元,然后故意将保险柜门开着没关好让单位其他人发现,然后将钱拿回家中卧室的木柜子里。2017年3月1日早上单位同事易某某发现保险柜开着里面的钱没有了就报警了。后来民警来三江燃气公司单位调查,发现曾某某有嫌疑,曾某某对他们说不知道,民警将其传唤到公安局集中办案区,后来曾某某考虑到其孩子还小需要人照顾,希望得到宽大处理就向民警讲了这个事情。曾某某平时爱玩手机游戏,这几年玩一个手机APP叫酷狗直播,大约2016年9、10月份的时候开始专门充钱玩酷狗直播里的“保卫女神”游戏,到2017年过年前,曾某某差不多输了六七千元,因为家���经济紧张,便萌生了挪用单位公款的念头。后来曾某某陆陆续续挪用其经手的天然气费24万左右等情况;10.证人易某某的证言。证实易某某是三江燃气公司的外勤人员,按照单位规定,2017年2月28日财务要结账,今天(3月1日)要送报表,因为昨天下班负责存款的去银行迟了没存到,就放在单位保险柜里,今天早上易某某到单位时发现单位卷帘门没拉好,其进去后发现没有人电闸也被拉下了,易某某就将电闸拉上去,并打电话给曾某某,曾某某说其还在家,易某某又给站长打电话,站长也说不是他开的,后来刘某某就来了,两人进去发现保险柜是开着的里面的钱不见了,然后易某某就报警了;11.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陈某某是三江燃气公司护国管理站负责人,3月1日上午8点多易某某打电话说单位门没有关好问陈某���是不是去过,过了一会儿易某某又打电话说发现保险柜被盗了,陈某某、易某某和刘某某就一起到收费厅外面保护现场等警察过来。单位监控显示当日凌晨3点多嫌疑人进去收费大厅后很快就将电源闸刀拉下,导致监控无法正常工作。昨天是收费厅结账的日子,由于结账晚了,收费员没能及时将现金存入银行,便把大约29万现金放入了保险柜,后来就被盗了。2016年8月份的时候因为单位的一个财务请产假就让曾某某帮着做记账等工作,后来另一个财务也请产假了就让曾某某负责全部的财务工作;12.证人童某某的证言。证实童某某是三江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护国分公司是三江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的分支机构,没有独立法人资格,曾某某是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2016年8、9月份护国分公司的两个女性财务人员都请产假了,陈某某就安��曾某某去暂时顶替二人工作,按照公司规定每天都必须将钱存入护国农村信用社;1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3月1日早上8点半左右,刘某某到单位上班刚准备将钥匙插进去,同时易某某边从里面出来边打电话问陈某某是否来过单位,陈某某说不是,刘某某问是否是曾某某来过,易某某说曾某某还在家里的,我们进去后发现门市里的门都开着,保险柜被打开里面的现金没有了,只剩下账本在里面,现场没有明显被翻动的痕迹,保险柜也没有被撬的痕迹;14.抓获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及证人刘波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曾某某在侦查机关受理本案初查阶段,主动交代违法犯罪事实的相关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作为四川泸州三江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利用其收费、保管现金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采纳。被告人曾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系初犯,部分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可对被告人曾某某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曾某某的刑期从2017年3月2日起至2018年6月1日止。)二、对被告人曾某某的违法所得234301元继续追缴,发还被害单位���川泸州三江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 月人民陪审员 马德素人民陪审员 缪大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孔雨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