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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民终2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夏津县宋楼镇人民政府、许万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津县宋楼镇人民政府,许万新,德州市银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金廷,王宝莲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民终25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津县宋楼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夏津县宋楼镇宋楼村。法定代表人:马丰广,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礼,山东金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兆辉,山东金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万新,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夏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青,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州市银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勤奋街工行1号楼一层中部。法定代表人:姚贵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丙福,山东益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金廷,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宝莲,男,197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上诉人夏津县宋楼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宋楼镇政府)因与被上诉人许万新、德州市银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兴公司)、张金廷、王宝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4)德城民初字第8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认定本案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应承担的责任问题,需明确涉案的银兴公司公章的真伪,一审法院根据另案租赁合同的鉴定意见认定本案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庄社区建设补充协议》、委托书、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和支款条等材料中加盖的银兴公司印章均为私刻的不当,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查清上述材料中加盖的银兴公司公章与该公司日常使用的公章是否一致,公章是否为私刻。并查清发包人宋楼镇政府与银兴公司、张金廷、王宝莲之间的法律关系,正确认定各方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4)德城民初字第84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夏津县宋楼镇人民政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姜 南审判员 陈 涛审判员 郭依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晨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