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7民初2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台然与王在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台然,王在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2732号原告:王台然,男,汉族,1944年1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被告:王在顺,男,汉族,1975年7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王台然诉被告王在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原告王台然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台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台然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台然负担。审判员 赵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