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4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钟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王某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王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108号申请执行人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某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钟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甲,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钟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王某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其有财产可供时再次恢复执行程序,故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404执108号案件的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小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