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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03执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陈芬与随州市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芬,随州市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03执514号申请执行人陈芬,女,197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被执行人随州市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迎宾大道东侧迎宾花园售楼部。法定代表人杨生洪,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随州市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随州市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本院(2016)鄂1303民初24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303民初24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尹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