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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民初3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斌与顾国强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斌,顾国强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1民初3156号原告:王斌,男,197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松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王金发,浙江衡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国强,男,198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原告王斌与被告顾国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王斌诉称,2015年3月24日,被告出具事故情况一份,确认原告系受其委托处理事故,并承诺承担相应赔偿费,但事后被告未履约归还垫付款,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款项120000元(2015年3月24日至2017年2月24日)。被告顾国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为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故本案应由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均未提出对管辖权或合同履行地已有约定的相应证据,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虽曾在浙江省海宁市暂住,但现已离开该暂住地,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所提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顾国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章楚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 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