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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2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甘文珍、赖小翠等与张通、商丘市商交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文珍,赖小翠,何倩,张通,商丘市商交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82执47号申请执行人:甘文珍,女,193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陆市东城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赖小翠,女,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申请执行人:何倩,女,198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东城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张通,男,198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执行人:商丘市商交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闫集乡105国道西侧。法定代表人:杜建军,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6)鄂0982民初122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甘文珍、赖小翠、何倩与张通、商丘市商交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甘文珍、赖小翠、何倩与被执行人张通、商丘市商交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张通、商丘市商交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甘文珍、赖小翠、何倩赔偿款70000元,剩余赔偿款21268元申请执行人甘文珍、赖小翠、何倩同意放弃追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6)鄂0982民初12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甘文珍、赖小翠、何倩与被执行人张通、商丘市商交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熊小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启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