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1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宋永慧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玉,宋永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21执11号申请执行人张红玉,男,1969年7月18日生,定襄县杨芳乡西营村人,现居本村251号。被执行人宋永慧,男,1971年12月24日生,定襄县杨芳乡西营村人,现居定襄县食品公司宿舍东单元三楼西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红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永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定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921民初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红玉与被执行人宋永慧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921执1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金鳌审判员 侯慧峰审判员 薄海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