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103财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尔兵团分行与谢广涛、白华杰、陈静、朱小霞、陈振亮非诉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尔兵团支行,陈振亮,朱小霞,陈静,白华杰,谢广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103财保52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尔兵团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2718940907Y,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塔里木大道1280号。负责人王继业,任行长。被申请人:陈振亮,男,1970年2月22日出生。被申请人:朱小霞,女,1981年5月16日出生。被申请人:陈静,女,1972年8月2日出生。被申请人:白华杰,男,1980年8月1日出生。被申请人:谢广涛,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尔兵团支行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振亮、朱小霞、陈静、白华杰、谢广涛在金融机构存款50076.24元进行冻结,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尔兵团支行以单位资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尔兵团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振亮、朱小霞、陈静、白华杰、谢广涛在金融机构存款50076.24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川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