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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民终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陕西上善国际家俱销售有限公司上诉刘卫安买卖二审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上善国际家俱销售有限公司,刘卫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民终96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陕西上善国际家俱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建国,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锐云,系雷建国之妻。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卫安。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平,系陕西省建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上诉人陕西上善国际家俱销售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卫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2016)陕0581民初2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上善国际家俱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陕西上善国际家俱销售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陕西上善国际家俱销售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34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陕西上善国际家俱销售有限公司负担717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红卫审 判 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文 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瑞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