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4行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陈梦婷与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梦婷,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4行初14号原告陈梦婷,女,汉族,1976年12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被告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政府,住址:九江市九莲南路399号。法定代表人:容长贵,区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梦婷诉被告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梦婷于2017年6月20日以其已经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梦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梦婷撤回起诉;一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梦婷负担。审判长 刘 波审判员 张 伟审判员 商 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鹏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