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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23执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何彦东与郭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彦东,郭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23执697号申请人何彦东,男,198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被执行人郭林,男,1985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宁0323民初79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郭林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6000元,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以上共计6075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郭林在你行有存款,需划拨被执行人郭林在你行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郭林在中国农业银行盐池大水坑分理处的存款元,划至盐池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建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晓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