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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执8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周丙轮、周万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丙轮,周万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8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丙轮,男,195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周万正,男,198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丙轮与被执行人周万正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日委托沧州运河拍卖行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周万正所有的长安牌轿车(牌照号:冀J×××××)进行第二次拍卖,2017年6月21日买受人王春明以26400元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周万正所有的长安牌轿车(牌照号:冀J×××××)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归买受人王春明所有。二、买受人王春明可持本裁定书到机动车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全利审判员  张青山审判员  巩向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兵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