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81执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宋利峰与王建新、陆志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利峰,王建新,陆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81执645号申请执行人:宋利峰,男,1984年11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王建新,男,1989年3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陆志勇,男,1989年2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利峰与被执行人王建新、陆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宁0381执6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永华审判员 赵春娟审判员 龚廷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志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