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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81执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宋利峰与王建新、陆志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利峰,王建新,陆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81执645号申请执行人:宋利峰,男,1984年11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王建新,男,1989年3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陆志勇,男,1989年2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利峰与被执行人王建新、陆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宁0381执6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永华审判员  赵春娟审判员  龚廷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志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