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02民初20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嵇文凯、万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嵇文凯,万淑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02民初2053号之一申请人:嵇文凯,男,198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被申请人:万淑兰,女,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本院在申请人原告嵇文凯诉被申请人万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嵇文凯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万淑兰的银行存款22万元及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嵇文凯提供了赣F×××××别克小汽车一辆作为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嵇文凯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裁定准许申请人嵇文凯财产保全申请。为防止申请人嵇文凯错误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导致被申请人万淑兰经济损失赔偿难以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嵇文凯提供了赣F×××××别克小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根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 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