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791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微微与王佳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微微,王佳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791民初343号 原告:张微微,女,1989年12月10日生,汉族,无业,住凌海市 被告:王佳南,男,1990年8月17日生,汉族,住锦州市 原告张微微与被告王佳南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微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微微负担。 审判员  张雪冬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田苗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