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91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微微与王佳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微微,王佳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791民初343号 原告:张微微,女,1989年12月10日生,汉族,无业,住凌海市 被告:王佳南,男,1990年8月17日生,汉族,住锦州市 原告张微微与被告王佳南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微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微微负担。 审判员 张雪冬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田苗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