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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民初2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谭艳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谭艳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227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朱雀路中段1号。被告:谭艳艳,女,1982年5月24日,汉族。负责人:胡宝安,该分行行长。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告谭艳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423元,减半收取711.5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负担。审 判 长  王玉叶审 判 员  刘 曼人民陪审员  陈 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程时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