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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绵阳城区四诚酒类商贸部诉赵怡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城区四诚酒类商贸部,赵怡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516号原告:绵阳城区四诚酒类商贸部。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经营者:陈倩,女,汉族,住绵阳市游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莺莺,四川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怡莎,女,汉族,绵阳市涪城区原告绵阳城区四诚酒类商贸部诉被告赵怡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绵阳城区四诚酒类商贸部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城区四诚酒类商贸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城区四诚酒类商贸部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385元由原告绵阳城区四诚酒类商贸部承担。审 判 长 马 净人民陪审员 赵 军人民陪审员 林清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曹斯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