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4民初1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韩某与王某、孙某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王某,孙某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4民初1552号原告:韩某,男,199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南县。委托代理人:郭大坤,男,汉族,1966年8月19日出生,现住滦南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王某,男,196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遵化市。被告:孙某,女,196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遵化市。原告韩某与被告王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韩某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周会梅审 判 员 邢宝华人民陪审员 高彩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孟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