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执恢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周凯凯财产刑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凯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执恢61号被执行人:周凯凯,男,1987年7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北市杜集区,因犯贩卖毒品罪现羁押于安徽省阜阳监狱第二监区。被执行人周凯凯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2014)淮刑初字第00030号刑事判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皖刑终字第00344号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处没收周凯凯个人财产三万元。本院在恢复强制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周凯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周凯凯有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随时予以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雷雨审 判 员 徐建民代理审判员 盛文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倪娜娜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