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民初1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正阳与王金朋、徐林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阳,王金朋,徐林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1275号原告李正阳,男,199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委托代理人翁玉光,高碑店市旭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金朋,男,汉族,成年,住高碑店市。被告徐林文,女,汉族,成年,住高碑店市。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建华,河北华夏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正阳与被告王金朋、徐林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正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悦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建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