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森与被执行人张二伟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森,张二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79号申请执行人张森,男,201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练江路西段金龙花园2号楼1单元2楼东户。被执行人张二伟,男,198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老街乡邓瓦房村北张庄。申请执行人张森与被执行人张二伟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定期予以划拨。经查被执行人无土地、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森对本院财产调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张森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2016)豫1702民初40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职静梅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耿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