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刑更1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赵军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1551号罪犯赵军,男,1984年10月13日出生,土家族,出生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武江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2日作出(2011)东三法刑初第16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3月18日作出(2012)东中法刑终字第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赵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2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武江监狱以罪犯赵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5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对罪犯赵军减刑十个月,该裁定于2015年12月29日予以送达。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5年9月16日至2017年3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报请减刑、假释),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8次;2016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3月获得表扬、2016年5月获得记功、2016年9月获得表扬),2017年3月获得表扬。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华明审判员 李应富审判员 赖洁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志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