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01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西昌市泰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玉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昌市泰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玉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01民初360号原告:西昌市泰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1MA62H29U00)。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城南大道昌平建材中心D区*号。法定代表人:程占林,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杨玉斌,男,汉族,四川省喜德县人,村民。原告西昌市泰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玉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西昌市泰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昌市泰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昌市泰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76.00元,减半收取计1238.00元,由原告西昌市泰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文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