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执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李许林与肖克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许林,肖克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374号申请人:李许林,男,1986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肖克兵,男,1977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执行李许林与肖克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26225元。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肖克兵长期在外,无存款、无房产和车辆。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约谈申请人李许林,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茂军审 判 员 李贻明人民陪审员 郑同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潘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