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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9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李小清与张春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盟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清,张春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云0829执8号 申请执行人:李小清,女,1973年6月3日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 被执行人:张春芳,女,1977年3月30日生,佤族,云南省西盟县人。 本院在执行李小清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6)云0829民初18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春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2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春芳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盟县支行账号为XXXX的账户内有存款人民币32096.87元(其中的存款人民币32000元已划拨至我院执行款专户)、在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西盟县管理部账号为XXXXXX的账户内有公积金人民币13750.71元(已全部划拨至我院执行款专户)。截至目前为止,被执行人张春芳在我院涉案的执行标的共计人民币267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债权人协商一致,同意按债权比例分配,其中分配给申请执行人李小清人民币2293元。本院经过调查,被执行人张春芳现无房产、车辆、土地使用权登记情况,且被执行人张春芳已与西盟县政法委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云0829执2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晓玲 审判员  岩 三 审判员  黄兴平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宁德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