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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民初1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与亳州市瑞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乔磊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亳州市瑞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乔磊,新余市皖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1998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地址: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寺山路208号。负责人:张永海,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鸣华,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亳州市瑞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经济开发区木兰小区7号楼东单元。负责人:李春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洪宇,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亳州市瑞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员工,职务:安全员。被告:乔磊,男,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被告:新余市皖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钤阳管理处。法定代表人:陈锦路,该公司经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慈溪中心支公司)诉被告亳州市瑞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亳州瑞锦汽车运输)、乔磊、新余市皖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余皖赣汽车运输)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人保慈溪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亳州瑞锦汽车运输赔偿人保慈溪中心支公司损失127030.12元,并支付人保慈溪中心支公司自2015年8月7日起至法律文书生效前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款清息止;2、乔磊、新余皖赣汽车运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理由:2015年1月8日乔磊驾驶皖S×××××(赣K8990挂)重型平板半挂车沿沪蓉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690+000M处时,由于刹车失灵,致使车辆失控与高速公路中央隔离带护栏相撞后,又分别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至使该项车所载货物受损的交通事故。所载货物由慈溪市杭州湾物流有限公司在人保慈溪中心支公司投保国内货物运输责任险。事故发生后,经人保慈溪中心支公司勘验和核损,实际赔付127030.12元。本院经审理认为,慈溪市杭州湾物流有限公司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赔偿款支付单位亦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人保慈溪中心支公司不是本案适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41元,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加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