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421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县支行、黄细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县支行,黄细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九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1执2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县支行男461970年9月3日九江县沙河街镇柴桑北路240号1375522****张志刚被执行人黄细文男381978年4月14日360421197804140015九江县沙河街镇德化路82号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县支行申请黄细文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黄细文应支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县支行案款17704.68元,承担执行费165.57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17704.68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黄细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21执2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闵 波审判员 潘建军审判员 刘晓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家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