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31
案件名称
王涛、闫新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涛,闫新建,解璐,刘文谛,康峰,朱耀廷,沈廷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3执448号申请执行人:王涛,男,1976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闫新建,男,1975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解璐,男,1977年4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刘文谛,男,1983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康峰,男,1961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朱耀廷,男,1963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沈廷灵,男,1980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涛与被执行人闫新建、解璐、刘文谛、康峰、朱耀廷、沈廷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623执448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闫新建、解璐、刘文谛、康峰、朱耀廷、沈廷灵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亮审判员 李磊审判员 胡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车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