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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31

案件名称

王涛、闫新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涛,闫新建,解璐,刘文谛,康峰,朱耀廷,沈廷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3执448号申请执行人:王涛,男,1976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闫新建,男,1975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解璐,男,1977年4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刘文谛,男,1983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康峰,男,1961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朱耀廷,男,1963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沈廷灵,男,1980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涛与被执行人闫新建、解璐、刘文谛、康峰、朱耀廷、沈廷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623执448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闫新建、解璐、刘文谛、康峰、朱耀廷、沈廷灵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亮审判员  李磊审判员  胡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车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