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3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杨景学、陈景山、李和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杨景学,陈景山,李和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3执1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负责人马利伟,男,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杨景学,男,196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陈景山,男,195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李和泰,男,196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杨景学、陈景山、李和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景学、陈景山、李和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杨景学、陈景山、李和泰尚欠人民币113355.9元(含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未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燕萍审判员 崔海峰审判员 陈富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