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7102行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马西京诉西安市莲湖区红庙坡街道办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涛,刘明安,马西京,王天云,西安市莲湖区红庙坡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02行初737号原告刘涛,男,。原告刘明安,男,原告马西京,男。原告王天云,男被告西安市莲湖区红庙坡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西安市红庙坡路59号。法定代表人任向峰,主任。委托代理人范琦华,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新,陕西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涛、刘明安、马西京、王天云诉被告西安市莲湖区红庙坡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7年3月10日原告给被告递交了关于选举村居民小组长的申请,申请书的主要内容为:2017年1月15日在被告的指导下,丰禾村社区居委会进行了换届选举。根据区民政局指示,居委会换届选举要和居民小组换届同步进行,因此要求丰禾村第7、8、9小组申请换届选举。被告收到申请书后于2017年4月17日就原告的申请进行了回复,内容是:丰禾村社区已于2009年完成撤村建居工作。2017年完成第六届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十四条之规定,是否设立居民小组依法由居委会自行决定。经与丰禾村社区居委会联系,丰禾村社区不设立居民小组,不存在小组长选举的问题。原告不服,现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撤销被告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的《关于对丰禾村社区部分群众要求选举居民小组长的回复》;2、判令被告对原告的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一、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依法应予以驳回;二、原告诉请报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缺乏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十四条和《西安市莲湖区红庙坡街道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章第4条之规定,原告的诉请不属于被告的职责范围,故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之规定,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是居民自我管理的体现,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对居民委员会的成员撤换和补选的权力,依法由居民会议行使。对原告提出的申请,被告作出了《关于对丰禾村社区部分群众要求选举居民小组长的回复》。被告的行为仅是针对原告申请的告知行为,并不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原告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及其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涛、刘明安、马西京、王天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刘涛、刘明安、马西京、王天云。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判长 翟汉卿审判员 王 玮审判员 王玲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虎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