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1民初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郑姣娥、李丙申等与马秋羊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姣娥,李丙申,马秋羊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1民初742号原告:郑姣娥,女,汉族,1952年6月28日出生,住义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丹,河南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李丙申,男,汉族,1953年7月15日出生,住义马市。被告:马秋羊,男,1979年11月1日出生,住义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月萍(系被告妻子),女,1980年4月19日出生,住义马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俊峰,河南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姣娥、李丙申诉被告马秋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郑姣娥、李丙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姣娥、李丙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8元,减半收取844元,由原告郑姣娥、李丙申负担。审判员 赵淑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