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2行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邳州生态缘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徐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邳州生态缘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徐州市环境保护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302行初85号原告邳州生态缘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运武,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徐州市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陈冠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钱某某,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该局工作人员。原告邳州生态缘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一案,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经审查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邳州生态缘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审 判 长 罗育忆审 判 员 王洪亮人民陪审员 范庆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玉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