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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文华申请执行联合经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文华,陕西省佰信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执31-1号申请执行人赵文华,男,住湖北省汉川市。被执行人陕西省佰信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区磻溪镇工商所院内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3110284498。法定代表人梁晓龙,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的赵文华申请执行陕西省佰信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联合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赵文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宝仲调字第15号仲裁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75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在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陕西省佰信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在我市无银行存款、土地、车辆等财产信息,陕西省佰信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宝鸡市金台区新福路8号院1幢1层2号房屋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但因未办理房屋产权手续且未实际交付,暂时无法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陕西省佰信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在我市无他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对上述情况均知晓,经征询申请人赵文华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正平执行员  李苏虎执行员  卫广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