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2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某、王泽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某,王泽平,河北佳网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红星分公司,张茜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275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法定代理人:霍某,系再审申请人之母亲。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泽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佳网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红星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联盟路33号1-2-101室。法定代表人:王辉,该分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茜。再审申请人王某因与被申请人王泽平、河北佳网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红星分公司、张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石民二终字第008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某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张茜在明知涉案房产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同时期、同地段的市场价格购买,显然不属于善意取得。被申请人王泽平在卖房过程中多次向居间人红星分公司提到房子在离婚时给了儿子王某,而红星公司在明知王泽平无权处分涉案房产的状况下,未进行实质审查,仍然接受委托并恶意串通张茜进行交易,居间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提交新证据(2016)冀0105民初1371号民事判决书,在本院认为中认定“王泽平出售该房产的行为属无权处分”。综上,三被申请人恶意串通,买卖合同实属无效,应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王泽平在未征得房屋所有权人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将案涉房屋进行出售,其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案涉房屋在出售时登记在被申请人王泽平名下,被申请人张茜已经支付购房款,并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再审申请人主张案涉房屋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当时的市场价格,三被申请人之间有恶意串通,并未提交充足证据予以证明,亦不能证明张茜在购买房屋时存在主观恶意,故原审法院认定张茜对案涉房屋的取得属于善意取得,并无不当。(2016)冀0105民初1371号民事判决,“认定王泽平出售该房产的行为属无权处分”,与本案认定一致。综上,王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新峰审判员 郝英春审判员 宋 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孟祥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