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2民初1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与张亮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张顺,张得祥,张亮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2民初102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负责人王宁,行长。委托代理人卢潇,原告单位职员。委托代理人宋雪冰,原告单位职员。被告张顺,男,1989年2月3日生,现住公主岭市。被告张得祥,男,1966年3月8日生,现住公主岭市。被告张亮,男,1985年3月19日生,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张亮,男,1985年8月18日生,现住公主岭市。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诉被告刘起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提供的被告张顺、张得祥、张亮及张亮住址、联系方式不够具体明确,经告知原告后,仍不能提供被告具体住址。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等信息不够具体明确,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经本院告知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3元,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退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