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执3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代木磊、郭小攀、胥晶罚金终本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术磊,郭小攀,胥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3288号移��执行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顺城大街**号。法定代表人:罗登亮,院长。被执行人:代术磊,男,1991年2月10日出生,26岁,汉族,住资阳市安岳县岳新乡。被执行人:郭小攀,男,1988年12月13日出生,28岁,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小董乡。被执行人:胥晶,男,1986年4月3日出生,30岁,汉族,,住盐亭县高灯镇。本院依据(2011)双流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1日移送执行代木磊、郭小攀、胥晶罚金一案,执行标的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胥晶已自动履行完毕,经调查,被执行人代木磊、郭小攀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及银行存款,其他也未发现代木磊、郭小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依职权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倩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