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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0民初2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孙宗昔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宗昔,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民初2476号原告:孙宗昔,女,1950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商业二路187号,组织机构代码20875083-9。负责人:张厚跃,行长。原告孙宗昔与被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孙宗昔于同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宗昔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宗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孙宗昔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渡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隆应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