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2执1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单县金运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与孙建君、刘保文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县金运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孙建君,刘保文,韦安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191-1号申请人:单县金运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单县高韦庄镇高韦庄村。法定代表人:于付河,社长。被执行人:孙建君,男,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被执行人:刘保文,男,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开发区。被执行人:韦安超,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本院在执行单县金运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与孙建君、刘保文、韦安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韦安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南关营业所(账号为:62×××85)的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