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2执1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北京宝都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国锦煤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宝都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国锦煤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2执17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北京宝都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法定代表人多奇志,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西国锦煤电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交城县。法定代表人常代有,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北京宝都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国锦煤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山西国锦煤电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贾联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闫晓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