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4民初1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廖某与陈某1、刘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陈某1,刘某,陈某2,袁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4民初1994号原告廖某,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身份证号码:×××被告陈某1,男,196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身份证号码:×××被告刘某,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陈某2,女,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身份证号码:×××被告袁某,男,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诉被告刘某、陈某2、袁某、陈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1020元,邮寄送达费100元,均由原告廖某承担。审判员  柴玉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