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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执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惠登与成都雨天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惠登,成都市雨天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547号申请执行人:杨惠登,男,汉族,1976年6月24日出生,住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成都市雨天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光勇住所:四川省成都金牛高科技术产业园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金劳人仲委裁字[2016]第175号仲裁裁决书,于2017年1月23日受理杨惠登申请执行成都雨天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标的共计6956元及利息,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成都雨天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杨惠登申请执行成都雨天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代志军审判员  何金伟审判员  丁 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毛海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