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6民初11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范清华与张博、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三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清华,张博,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三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1199号之一原告:范清华,男,汉族,现住济南市历城区。被告:张博,男,汉族,住平原县。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清华与被告张博、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三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需对范清华的伤残、误工、护理等情况进行鉴定,待鉴定结束赔偿数额确定后方能开庭。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鉴定本案暂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员 贾冬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赵建军书 记 员 王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