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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5民初1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孔凡明与聂秀芳、王兴翔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凡明,聂秀芳,王兴翔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1588号原告:孔凡明,男,1986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昌,徐州市贾汪区前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聂秀芳,女,1967年3月9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被告:王兴翔,男,1967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凡明诉被告聂秀芳、王兴翔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孔凡明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聂秀芳、王兴翔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孔凡明��回对被告聂秀芳、王兴翔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孔凡明负担。审判员  杨绪浩二○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