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9民初1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曹妃甸区四农场翔程轮胎经销处与侯占喜、石振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妃甸区四农场翔程轮胎经销处,侯占喜,石振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9民初1838号原告:曹妃甸区四农场翔程轮胎经销处,住所地:曹妃甸区四农场场部。经营者:刘俊岭,男,1978年3月10日,汉族,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被告:侯占喜,男,1984年2月2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迁西县。被告:石振国,男,1963年2月18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迁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妃甸区四农场翔程轮胎经销处与被告侯占喜、石振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妃甸区四农场翔程轮胎经销处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妃甸区四农场翔程轮胎经销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曹妃甸区四农场翔程轮胎经销处负担。审判员 谭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孟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