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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21民初1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谭德、李翠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谭德,李翠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21民初1369号原告: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郭俊强,职务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翠霞,职务该单位法律顾问。被告:谭德,男,1955年3月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李翠贤,女,1958年6月29日生,汉族,农民。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谭德、李翠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被告谭德、李翠贤已履行全部还款义务,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谭德、李翠贤负担。审 判 员 周晓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陈 茜书 记 员 赵 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