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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执23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市晨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市晨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饶学文,姜笑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2365-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区江滨路188号,组织机构代码:14788318-6。法定代表人徐庆国,董事长。被执行人江山市晨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双塔街道赵家村绿洲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09783476-4。法定代表人饶学文。被执行人饶学文,男,196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山市区。被执行人姜笑迷,女,197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山市区,现住江山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浙0881民初240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在江山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江山市晨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江山市双塔街道赵家村绿洲路8号房地产(工业用地)、被执行人江山市晨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江山市双塔街道赵家村绿洲路8号工业用地上无房产证的冷库房、门卫、锅炉房、厕所、办公楼及围墙、水泥硬化路面、绿化等建筑设施的残值及所有的机器设备(详见评估报告资产明细表,具体以现场实物为准),2017年6月12日江山市中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天宝,身份证号:)以812335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江山市晨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江山市双塔街道赵家村绿洲路8号房地产(工业用地)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江山市中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江山市中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江山市晨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江山市双塔街道赵家村绿洲路8号工业用地上无房产证的冷库房、门卫、锅炉房、厕所、办公楼及围墙、水泥硬化路面、绿化等建筑设施及所有的机器设备(详见评估报告资产明细表,具体以现场实物为准)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江山市中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江山市中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三、买受人江山市中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周海林执 行 员  王志强代理执行员  伍韦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刘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