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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03执2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骆昭锦、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昭锦,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3执2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骆昭锦,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港口区,被执行人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区环城北路455号。法定代表人杜世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厉斐斐,男,1987年4月20日出生,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工程部员工,住浙江省东阳市,申请执行人骆昭锦与被执行人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的(2015)防民初字第12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骆昭锦工程款101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145元由被告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负担,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40579.53元(含案件受理费14145元、执行费12500元)偿还债务,本案债权债务两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防城区人民法院(2015)防民初字第12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聪审判员 廖树梁审判员 黄永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露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