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郝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纯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3刑初228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纯(小名“地主”),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6年7月13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经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辰检公诉刑诉(201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纯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丽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7日,在天津市红桥区咸阳北路与光荣道交口附近的“四辈”羊汤饭馆外,被告人郝纯向王某贩卖毒品疑似物0.842克,得赃款人民币300元。后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该0.842克毒品疑似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郝纯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郝纯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的刑罚。被告人郝纯辩称300元系王某向其还钱,其在案发时向王某卖手串。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7日10时许,被告人郝纯在天津市红桥区咸阳北路与光荣道交口附近的“四辈”羊汤饭馆外以300元的价格向王某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0.842克,后被民警当场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王某证言,证实我举报有个叫“地主”的贩卖冰毒。我和“地主”商量好以300元的价格购买一个冰毒。我准备好三张一百元的人民币,钞票编号为:U23M465284、CX59170155、ZH11817807。我和“地主”是3月4日通过微信联系的,“地主”跟我说250元左右买一个。3月7日上午,“地主”打电话让我去咸阳北路“四辈”羊汤店门口见面。“地主”当时在路边等我,我按照事先说好的,“地主”交给我一个冰毒,我支付他300元。“地主”让我把300元放进他送外卖的电动车的后车筐里。交易结束后,“地主”准备骑车离开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我不玩手串珠子,也没向“地主”买过。我没有向“地主”借过钱。2、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赃物证照片,证实2017年3月7日12时00分至12时20分,公安机关对郝纯人身及其驾驶的电动车进行搜查,在电动车后外卖箱内查获人民币300元(编号为:U23M465284、CX59170155、ZH11817807),已被扣押。公安机关扣押毒品可疑物1包。3、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证实从扣押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4、视听资料,证实抓获经过以及公安机关在外卖箱内查获300元。5、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郝纯与证人王某联系交易毒品的情况。6、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郝纯尿检甲基苯丙胺呈阳性,王某呈阴性。7、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郝纯犯罪时已成年,其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6年7月13日减刑释放。8、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证实本案系王某报警成案,郝纯系被抓获归案。本院认为,被告人郝纯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郝纯到案后的辩解与证人王某证言及本案其他证据不符,且其辩解明显有悖常理,故对其辩解,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郝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18年9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缴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史修金人民陪审员 季娟华人民陪审员 周元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倩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来源:百度“”